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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26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東昇輪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昭旺 訴訟代理人 高大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 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 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3年司催字第214號公示催告 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26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東昇輪胎企業│彰化商業銀行│103年6月30日 │77,770元 │JN0000000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司張昭│竹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旺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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