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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27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昱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加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(下 同)103 年8 月1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1月1 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曾柏方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273 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金幸有限公司 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3 年6 月30│108,150元 │AO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香山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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