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73號
聲 請 人 昱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加再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(下
同)103 年8 月1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
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28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1月1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書 記 官 曾柏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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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273 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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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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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金幸有限公司 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3 年6 月30│108,150元 │AO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香山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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