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2號
聲 請 人 台灣護視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偉業
代 理 人 王
迺嘉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 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,前
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08 號
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(下
同)102 年10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
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08 號公示
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 月30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謝國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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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6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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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│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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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魏大明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2年1月31日│9,200元 │217719 │ │
│ │ │香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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