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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6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台灣護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業 代 理 人 王迺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 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08 號公示催告,並於民國(下 同)102 年10月3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08 號公示 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 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6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│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魏大明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│102年1月31日│9,200元 │217719 │ │ │ │ │香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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