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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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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3 年度除字第 7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欣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永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 年 3 月27日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 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67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 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 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7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 面 金 額│支 票 號 碼│備 考│ │ 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富蘭工業股份有│第一商業銀行新竹│102年8月31日│34,650元 │DA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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