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3號
聲 請 人 林祐賢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股票,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4
月24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
所載之股票,因遺失,前經聲請
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71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
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
附表所載股票無效。
理 由
一、查附表所載之股票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
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2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
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
書記官 李慧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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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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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種類│張數│股 數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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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龍之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7-NX-000047│ │1 │50,100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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