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4號
聲 請 人 林吳蘭英
代 理 人 黃金騰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8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龍之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龍之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
如附表所示證券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76
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
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76號
裁定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2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蕭宛琴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股票 103年度除字第84號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01│龍之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7-NX-000053 │ │1 │50100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02│龍之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7-NX-000051 │ │1 │50100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