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85號
聲 請 人 鍾義忠
代 理 人 黃金騰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龍之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龍之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
如附表所示證券,因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75
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
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75號
裁定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2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蕭汝芳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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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股票 103年度除字第8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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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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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龍之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│85-NX-000014 │ │1 │50100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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