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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事聲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事聲字第59號 抗 告 人 總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材 相 對 人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啟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 國104年10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 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6日通知抗告人應於5日內補正繳納抗告費1,000元, 逾期未繳,即駁回抗告,此通知已於104年11月16日送達抗 告人,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。 三、抗告人未依期補正,其抗告自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意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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