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59號
抗 告 人 總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俊材
相 對 人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
法定代理人 杜啟祥
上列
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
訴訟費用額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
國104年10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
駁回。
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抗告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
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4
年11月6日通知抗告人應於5日內補正繳納抗告費1,000元,
逾期未繳,即駁回抗告,此通知已於104年11月16日送達抗
告人,有卷附送達證書
可憑。
三、抗告人
迄未依期補正,其抗告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
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
書記官 游意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