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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執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勞執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劉建欣 相 對 人 安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浩 代 理 人 李欣璇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11月19日 經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區園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 勞資爭議之調解,雙方調解成立,相對人應於104年12月5日 給付聲請人離職慰問金新台幣(下同)5 萬元,嗣相對人僅支 付7 千元,其餘款項並未支付,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 定,聲請裁定准予就相對人應給付之離職慰問金43,000元為 強制執行等語,並提出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區園管理局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提出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區園 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一紙附卷可稽,且為相對人於本院 104年12月28日調查程序期日到庭陳稱:「(問:當時在調解 時,為何會表示要在104年12月5日給付聲請人5 萬元? )答 :在當下我們有答應付這5 萬元,回去有跟其他老闆討論, 其他老闆不同意,就沒有如期付,但後來詢問科管局承辦人 員,知道應該照調解書履行,我們會照調解書給付,但時間 也超過12月5 日了。我們可以在明天就匯款,...」等語 ,足見聲請人當初提出本件聲請,要非無據,惟經本院於10 4年12月31日上午9時12分許與聲請人確認是否業已收到相對 人給付調解紀錄中之餘額,亦經聲請人表示已收到匯款,此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一紙附卷可佐,足見相對人就調解紀錄 記載調解方案所負之私法上給付義務已履行完畢,是相對人 在本院為此裁定時既無不履行調解內容之情事,則依首揭規 定,聲請人再請求就系爭調解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即無 權利保護之必要,其聲請難予准許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 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兆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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