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20號
聲 請 人 劉建欣
相 對 人 安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志浩
代 理 人 李欣璇
上列
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
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
裁判費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
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11月19日
經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區園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
勞資爭議之調解,雙方調解成立,相對人應於104年12月5日
給付聲請人離職慰問金新台幣(下同)5 萬元,
嗣相對人僅支
付7 千元,其餘款項並未支付,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
定,聲請裁定准予就相對人應給付之離職慰問金43,000元為
強制執行等語,並提出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區園管理局勞資
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
上開主張,
業據提出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區園
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一紙附卷
可稽,且為相對人於本院
104年12月28日
調查程序期日到庭陳稱:「(問:當時在調解
時,為何會表示要在104年12月5日給付聲請人5 萬元? )答
:在當下我們有答應付這5 萬元,回去有跟其他老闆討論,
其他老闆不同意,就沒有如期付,但後來詢問科管局承辦人
員,知道應該照調解書履行,我們會照調解書給付,但時間
也超過12月5 日了。我們可以在明天就匯款,...」等語
,足見聲請人當初提出本件聲請,要
非無據,
惟經本院於10
4年12月31日上午9時12分許與聲請人確認是否業已收到相對
人給付調解紀錄中之餘額,亦經聲請人表示已收到匯款,此
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一紙附卷
可佐,足見相對人就調解紀錄
記載調解方案所負之私法上給付義務已履行完畢,是相對人
在本院為此裁定時既無不履行調解內容之情事,則依
首揭規
定,聲請人再請求就
系爭調解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,即無
權利保護之必要,其聲請難予准許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
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勞工法庭 法 官 王佳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兆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