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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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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勞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  告 兆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冠 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律師 複代理人  曾鈞玫律師       胡嘉雯律師 被   告 游建良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複代理人  李燕鈴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昆洲律師       郭凌豪律師 複代理人  邱冠文律師       黃翔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04 年8 月25日下午4 時在本 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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