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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選派檢查人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光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 件,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選派檢查人,依非訟事件法第172 條第1 項規定,屬非訟事 件。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,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 之規定,徵收費用新臺幣1,000 元。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前段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董怡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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