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2號
聲 請 人 鼎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虹伶
聲 請 人 鼎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田金滿
上二人共同
代 理 人 許英傑
律師
鍾秉憲律師
相 對 人 昕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瑞強
代 理 人 朱日銓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選派林素菁會計師為昕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,檢查昕琦
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
㈠、相對人昕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昕琦公司)於本件聲請
日之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(下同)434,000,000 元,每股金
額10元(參聲證33),已發行股份總數43,400,000股,而聲
請人鼎豐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鼎豐公司)早於民國
102年12月31日
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924,000股(參聲證34
),
迄103年5月15日持有1,584,000股且至104年9月4日止均
未變動(參聲證1 、35);聲請人鼎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(
下稱鼎嘉公司)亦早於102 年12月24日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
份330,734股(參聲證36),迄103年4月10日持有606,734股
且至104年9月4日止均未變動(參聲證1、35),是聲請人二
人自聲請日前一年均為相對人之股東,且於聲請日之持股總
數合計為2,190,734 股(0000000+606734),達相對人已發
行股份總數5.05%(0000000/00000000),符合公司法第245
條第1項之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%之要件
。
㈡、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因有下列可疑狀況,而有請法院
命檢查人就下述項目逐項進行檢查之必要:
⒈關於繼續經營部分(參聲證2):
昕琦公司財務急遽惡化,下列各項財務比率均大幅惡化,甚
至營運現金短缺,而有週轉不靈
之虞,繼續經營已現嚴重警
訊,致對股東之權益產生重大影響:
⑴公司連年虧損,且虧損金額年年倍增:
依昕琦公司財務報表顯示,該公司99年度至101 年度稅後
純益分別為2710萬4千元、1214萬7千元、2783萬8 千元,
惟102年度轉盈為虧,虧損1816萬3千元,103年度虧損414
8萬8千元,虧損大幅增加2332萬5千元,104年上半年虧損
更高達4631萬4千元,甚至高於103年整年度之虧損金額(
參聲證3)。
⑵重要財務比率均大幅惡化,公司營運已現嚴重警訊:
昕琦公司於101 年12月上興櫃後,財務比率均大幅惡化,
例如用來分析一家公司資產中向外舉債之負債占資產比率
,該比率越高表示該公司財務結構越不健全,昕琦公司10
1年負債占資產比率為29.81%,102年卻急遽惡化至58.57%
,103 年亦未見改善;另代表短時間內可快速變現以償債
之速動比率,比率越高表示企業短期償債能力越好,昕琦
公司101年速動比率為196.81%,102年卻急遽惡化至51.09
%,103年亦未見改善;又代表公司推銷商品能力與經營績
效之存貨週轉率,比率越高代表公司銷售能力強、資金運
用效率佳,昕琦公司101年存貨週轉率為2.5次,102 年卻
滑落至2.02次,103 年更下降至1.84次,各項財務比率均
大幅惡化,公司營運已現嚴重警訊。
⑶存貨異常鉅額增加,嚴重影響公司資金流動性:
好的存貨是資產,不好的存貨是負債。企業想美化財報、
提高獲利,若無法提高營收,就只能從降低成本來下手。
而存貨正是企業用來調節成本、隱藏損失、藏污納垢、掩
人耳目之最佳暫存區(如期末存貨虛增,會導致銷貨成本
虛減,進而虛增本期淨利)。昕琦公司存貨異常鉅額增加
,嚴重影響公司資金流動性,如下所述:
①銷貨僅微幅增加,存貨卻倍增:
依據昕琦公司資產負債表及個別綜合損益表(聲證5 )
所示,昕琦公司102 年底存貨金額2億2767萬9千元,較
101 年底之存貨金額9630萬元,增加1億3137萬9千元,
增幅高達1.36倍。惟102年度營業收入為4億6,302萬2千
元,僅較101 年度營業收入4億80萬2千元,增加6222萬
元(增幅15.52% ),存貨增加率大於銷貨增加率甚鉅
,
非無異常。
②存貨占公司股本之一半,公司資金嚴重積壓在存貨:
昕琦公司103年底存貨金額高達2億3486萬元,占公司股
本4億3400萬元之54%,另依103年9月25日董事會所提出
之庫存明細(參聲證6 )所示,昕琦公司為客戶所備總
存貨為1998萬5139片,竟為9月預計銷售數量193萬5570
片預估銷售量之10.33 倍;而就個別客戶觀察,更有為
特定客戶事先備存貨達預估銷售量數十個月之情形,顯
然不合常理。
③代工廠未有自有品牌,存貨竟藏有自有品牌之存貨型號
:
相對人為代工廠而無自有品牌,主要業務係依據客戶下
單而生產客製化之彩色片,未曾推展自有品牌,亦未有
任何通路可以直接零售,故理論上不可能有為自己備貨
之可能。然比對昕琦公司於103 年8月6日提出董事會之
庫存明細(參聲證7 ),竟有為無自有品牌之昕琦公司
自身備貨108萬7914片及金額為948萬9874元之記載,令
人匪夷所思。
④將製成品塞回在製品:
一般而言,存貨積壓時間愈長,愈可能成為呆滯品,因
此企業評估存貨跌價損失,往往以存貨庫齡之長短作為
認列參考之依據,昕琦公司存貨評價政策亦為如此。惟
依昕琦公司103年度營業成本明細表(參聲證8)顯示,
期末製成品竟有其他轉出金額為4662萬2 千元,期末在
製品亦有其他轉入為3783萬4 千元,而將製成品塞回在
製品,重製加工後,再成為新的存貨,其合理性非無可
資查察之必要。
⑷營運現金短缺,而有週轉不靈之虞:
①連續2年鉅額之營運現金淨流出,現金流量不佳:
昕琦公司101年度營業活動之淨現金流入為1億2,387萬7
千元,102年度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卻轉為淨流出8,273
萬7千元,甚至高於本期淨損1,816萬3千元之4.56倍;1
03年度營業活動之現金流量亦為淨流出7,181萬7千元,
連續性且鉅額之營運現金淨流出,顯示該公司資金流動
性明顯不足,有週轉不靈之虞。
②104年9月公司現金將出現短缺,屆時進貨、薪資將付不
出,公司恐爆發財務危機:
依照昕琦公司預估之104年現金收支預估表(參聲證9)
,該公司104 年8月約當現金餘額雖為827萬0508元,再
加上每月尚須固定攤還銀行借款之本金,期末現金餘額
已短缺527萬1228元,104年9 月若不考慮每月尚須固定
攤還銀行借款之本金,光以營運活動之現金而言,即短
缺585萬8千元,亦即銷貨收入及應收帳款等之收現數,
已不足以支付進貨、員工薪資等付現數,屆時若未有新
的資金來源,不但即將到期之借款或每月應固定攤還之
借款可能無法清償或展期,甚至公司進貨、員工薪資等
營運費用將付不出,公司恐爆發財務危機。
⑸小結:昕琦公司財務急遽惡化,營運現金短缺,公司繼續
經營已現嚴重警訊,核其原因為存貨過高。然查該公司為
隱形眼鏡代工廠,
乃係基於客戶之需求
按單客製化生產,
存貨卻於一年內異常鉅額增加,不但積壓大部分資金而影
響資金之流動性,甚還增加倉儲費用與產品損耗、過時,
實與正常經營方式有所不同,即應有對公司繼續經營假設
進行檢查之必要。
⒉關於102年現金增資部分:
⑴以不合常理方式編製103年預估損益表:
①預估營收與實際營收差異過大:
昕琦公司103年度之年報所示,全年營收僅5億6,203萬5
千元,與103年1月10日於董事會所提出之各季預估損益
表營業收入7億元則為天壤之別。
②低列營業成本及費用1億5,119萬8千元:
依據昕琦公司103年第一次董事會議事錄所提出之103年
預算案,其中103 年各季預估損益表(參聲證10),預
估103年全年營業成本及費用合計為6億1,570萬9千元,
惟與103 年各項費用及直接材料預算數編列之營業成本
及費用合計數7億6,690萬8千元相較,兩者相差1億5,11
9萬8千元,其中銷貨成本相差1億3,958萬3 千元,造成
預估公司會大賺8649萬元,實際卻虧損4148萬8 千元,
相差1億2797萬8千元。
③公司預估之103年損益表若要成就,期末存貨將高達近4
億元,顯不合常理:
如前所述,存貨是企業用來調節成本、隱藏損失、藏污
納垢的最佳暫存區。昕琦公司預估103 年之各季預估損
益表若要成就,則低列之銷貨成本1億3,958萬2,513 元
則必須塞到期末存貨。換言之,昕琦公司103 年期末存
貨成本將高達3億8,392萬元(假設後進先出法,期初存
貨2億4,433萬3千元+1億3,958萬3 千元)。按昕琦公司
為隱形眼鏡代工廠,依該公司預估之損益表,將積壓如
此龐鉅之存貨成本,顯不合常理。
⑵增資款用途疑與簡式公開說明書
所載目的不能相符:
依昕琦公司102 年增資案之前開公開說明書第33頁(參聲
證11)(十)資金運用概算及可能產生之效益表明:「1.
如為收購其他公司、擴建或新建
不動產、廠房及設備者,
應說明本次計畫完成後,預計可能增加之產銷量、值、成
本結構(含總成本及單位成本)、獲利能力之變動情形、
產品品質之改善情形及其他可能產生之效益:不
適用。」
;第37頁(參聲證12)C.資本支出計畫更明確表示:「本
公司預計102年度及103年度之固定資產付現金額分別為38
8,660仟元及98,238 仟元,主要係擴充楊梅廠房及生產線
,以及本公司為厚植研發實力以開發更具競爭力的產品而
購入新型機器設備等常態性支出,惟其所需之資金來源為
自有資金或銀行借款支應,故與本次募集資金用途並無直
接關聯。」,惟據昕琦公司103年及102年1月1日至6月30
日個別現金流量表(參聲證13)顯示,籌資活動部分淨現
金流入1億4,687萬9千元,其中長短期借款合計流入4,287
萬8千元,現金增資流入1億400萬1千元,然投資活動淨現
金流出8,668萬5千元,顯然不足以長短期借貸加以支應,
應有4381萬元之流動現金係以現金增資款所支應。準此,
前開增資款究竟有無實際使用於投資活動爭議之事實,自
有查明相關憑證以確認投資活動之支出方式及資金流動歷
程
等情,以釐清增資款有無遭人不當挪用之事實。
⑶小結:按「穩健原則」為會計學上重要之基本原則,係指
資產評價及損益取決時,若有兩種以上方法可供選擇時,
會計人員應選擇對當期淨利及財務狀況,較為不利之方法
或金額。簡言之,「不預計任何可能發生之利益,承認一
切可能發生之損失」。惟昕琦公司為營造獲利可期之假象
,利用虛增預估產量,以降低單位銷貨成本之手段,因此
虛列營收,美化財務報表;甚至為降低營業成本,虛估鉅
額期末存貨,藉此虛增獲利,此已絕非單純預測失準所能
解釋,而係為達到美化報表之目的、精密算計之結果,刻
意以美化過之財務預測詐騙股東參與增資之情形。故有瞭
解前開現金收支預測表之相關數據,其編製基礎為何,與
實際情形產生之差異是否合理,抑或其前述預測係屬虛偽
而無依據之必要,而應
予以檢查。
⒊關於102年度、103年度及104年度(截至6月底止)之銷貨收
入、銷貨退回及折讓部分:
⑴102年之銷貨退回及折讓過分集中於12月份:
據昕琦公司自結之102 年1-11月份報表(參聲證14)所示
,累積銷貨退回僅有208萬元,然另依102年年度財務報表
(參聲證15)顯示,全年度銷貨退回竟暴增為695 萬元。
可推估12月份單月發生銷貨退回達487萬元,竟為1至11月
份累計總數之2.3 倍以上。可知於102年1至11月份,昕琦
公司
顯有虛增銷貨收入之行為。
⑵103年1至3月份之銷貨退回及折讓金額明顯異常:
據103年9月25日昕琦公司董事會稽核報告第1頁(參聲證1
6 )所示,昕琦公司103年1月至3月銷貨退回分別為164萬
9021元、118萬9537元、284萬2753元,分別占各該月銷貨
收入淨額之3.91%、4.22%、6.59% ,均遠高於同年其他各
月份之平均數量,有明顯集中而疑有虛增銷貨收入而後退
回之情形。
⑶103年1至8月份之銷貨折讓及退回集中於特定廠商:
另依前開稽核報告所示,昕琦公司最大客戶即日本客戶Si
ncere及NOPT,於103年1至8月間,銷貨淨額分別為1億436
0萬6703元及9218萬604元,銷貨退回及銷貨折讓金額分別
僅148萬787元及13萬8928元,其銷貨退回及銷貨折讓之比
例極低,分別僅為1.03%及0.15%。同
期間,江蘇海倫隱形
眼鏡有限公司、寶聯光學股份有限公司(前2 家公司並為
關係企業)之銷貨淨額僅分別為144萬1943元及126萬3378
元,然總銷貨退回及折讓金額竟占同時間銷貨淨額之375.
66 %與411.61% ;另嘉翁商務貿易有限公司於同期間之銷
貨淨額為858萬9504元,竟有201萬5160元之銷貨退回,約
占同時期銷貨金額之23.46%。合計前開三家公司,於前開
時間內,總計僅有1129萬4825元之銷貨淨額,然合計竟有
高達1263萬2073元之銷售退回及銷售折讓金額,顯有特意
集中於特定廠商之情形。
⑷小結:準此,前述銷貨退回及折讓顯有集中於特定期間、
廠商等異常情事甚明,就昕琦公司之銷貨收入是否確實;
與個別廠商間之銷貨金額、契約內容及履行情形是否真實
;辦理退貨、折讓是否依據個別契約等事項,即有委請檢
查人予以查明之必要。
⒋關於102年度、103年度及104年度(截至6月底止)之進貨及
原、物料耗用部分:
依據103年7月24日昕琦公司提出董事會之前20大進貨品項稽
核報告(參聲證17)所示,於102 年度,久慶塑膠股份有限
公司(下稱久慶塑膠)及舜松工業有限公司(下稱舜松工業
)均為「上下模塑片」重要供應商,兩者平均單價為接近。
惟於103 年度上半年,前述供應商價格均調整後,久慶塑膠
之銷售單價降為63.72元,而舜松工業則更降為57.52元,採
購成本相差1 成。然相對人竟僅向採購成本較低之舜松工業
採購70,831管,卻向久慶塑膠採購高達387,290 管。另昕琦
公司為專業裸片製造商,自行生產裸片單價為約每片僅 8.6
元,復以存貨平均銷貨天數有180 天,並無不及生產之情形
,惟竟向視茂股份有限公司以每片24.76 元採購裸片。準此
,前述採購決策非無可議之處,應有查明採購決策過程、進
貨契約之締訂、履行等相關事項之必要性。
⒌關於102年度、103年度及104年度(截至6月底止)之旅費及
交際費部分:
依據103 年8月6日昕琦公司提出於董事會大陸人員薪資及交
際費之稽核報告(參聲證18)所示,昕琦公司於大陸重慶地
區所派駐2 名人員(即特助楊景輝及其助理林夢鵬),於未
有任何營業實績情形下,僅短短8個月間(102年11月20日至
103年7月18日)即有高達235 萬餘元之交際費用,每月平均
約30萬元。其中於103 年6月14日至6月30日半個月間更支出
高達43萬餘元,然迄今昕琦公司均拒絕提供任何支出憑證,
僅於前述稽核報告中列出拜訪之客戶名稱,自有檢查相關單
據及瞭解餽贈對象是否為潛在客戶,以明前述支出是否確實
之必要。
⒍關於102年度、103年度及104年度(截至6月底止)之管理費
用及研發費用部分:
⑴與同業相較增長速度過快,占營收比例異常:
查昕琦公司100年度至102年之研發費用及管理費用分別合
計為4432萬7千元、6266萬7千元及1億342萬3 千元,年增
率分別為41.37%及59.29%,並分別占該年度營業收入比
例之16.16%及15.72%及22.34% 。比較同業精華光學之
研發費用及管理費用於同期之年增率為-9.17%、12.20%
,且僅占營業收入比例為5%、4%、3%(參聲證19);另優
你康光學同時期研發管理費用之年增率則分別為1.69%及
-16.05% (參聲證20),可知昕琦公司之研發及管理費用
,確有占營收比例過高及不正常增加之情形,應有檢查其
研發費用及管理費用實際支出情形之必要。
⑵其他費用所占比例異常且主管不正常離職:
觀諸昕琦公司102 年之研發費用及管理費用(參聲證21)
,其中會計科目關於「其他費用」所占比例分別高達36.1
8%及48.20%,無法真正反應該項支出情形,而有隱匿實際
支出項目之疑慮。且昕琦公司既然成功登錄為興櫃公司而
預計於短期內上市、上櫃,更自100 年起大幅提高研發費
用及管理費用,顯見極為重視及肯定該部門之存在價值,
其主管自應珍惜前景。然研發主管詹前慶竟仍於103 年10
月31日無端請辭,實令人就昕琦公司所列研發及管理費用
支出之真實性存疑,而有查明「其他費用」所含項目之必
要。
⒎關於102年度、103年度之人事費用部分:
昕琦公司於101 年度直接人工每人每年之人事成本為39萬元
,惟102 年度每人每年之人事成本卻大幅攀升至52萬元,加
薪幅度高達3 成,顯不合常理。又103年6月大量雇用成本更
低之外勞60人後,直接人工之人事成本僅微幅減少325萬6千
元【參聲證22,計算式:屬於營業成本者(員工福利費用)
/員工人數(直接人員),其中101 年度:110,314千元/282
人,平均每人年薪39萬1千元;102 年度:204,322千元/392
人,平均每人年薪52萬1 千元】,應有查明員工薪資明細之
變動、有無以人頭溢領,及加班費、獎金等薪資以外
報酬之
支給情形。
⒏關於103年度之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部分:
依昕琦公司財務報表所示(參聲證23),於102 年12月31日
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合計為7,805萬4千元,平均每月營業收
入為3,859萬元;於103年6月30日合計1億1,669萬9千元,平
均每月營收4,363萬元;於103年12月31日則更合計為1億4,6
77萬元,平均每月營收則為4,684 萬元。換言之,於103年6
月30日較102 年12月31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竟成長49.51%
,而營業收入成長僅13.06%;又103年12月31日較102年12月
31日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合計成長幅度達到88.03%,惟營業
收入成長僅21.38%,前述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之成長速度,
明顯高於營業收入,已疑有虛增營業之情形。又自102 年12
月起之銷貨退回及折讓有異常情形,且金額均集中於數名銷
售總金額不高之廠商等情,更有檢查103 年度應收帳款廠商
、金額、收款天數等資料,並核對相關銷貨契約之約定、履
行之情形等事項,以確認其真實性之必要。
⒐關於102年度、103年度及104年度(截至6月底止)之期末存
貨、存料、在製品、製成品及副產品部分:
⑴存貨金額於102年間有不正常暴增之現象:
依昕琦公司資產負債表(參聲證5)所示,該公司101年年
底存貨金額為9630萬元,至102 年年底之存貨金額竟暴增
為2億2767萬9千元,存貨金額於單一年度暴增為1 億3137
萬9千元,增幅為136.43%;然比對102年度營業收入為4億
6302萬2千元,僅較101年度營業收入4億80萬2千元微幅增
加6222萬元,即增幅僅為15.52%,存貨之增加顯有不正常
之情形。
⑵昕琦公司提出於董事會之庫存資料前後矛盾且明顯有異:
依103年9月25日董事會所提出之庫存明細(參聲證6 )所
示,昕琦公司為客戶所備總存貨為1998萬5139片,竟為 9
月預計銷售數量193萬5570片預估銷售量之10.33倍;而就
個別客戶觀察,更有為特定客戶事先備存貨達預估銷售量
數十個月之情形,顯然不合常理。另比對昕琦公司於 103
年8月6日提出董事會之庫存明細(參聲證7 )竟有為無自
有品牌之昕琦公司自身備貨1,087,914片及金額為9,489,8
74元之記載;另103 年8月6日之庫存明細與103年9月25日
之庫存明細,均載明以102 年年底為基準,內容理應相同
,然無論就總金額、總片數或為客戶備貨之金額及數量等
,均有重大差異而不能相符。
⑶存貨庫齡變動不合常情:
再依據該公司103年5月份之存貨內部稽核報告顯示(聲證
24),102年12月份之庫齡2年至7年之存貨數為2,113,120
單位,103年5月份3年至7年之存貨數為2,284,119 單位。
按一般常理,因存貨會去化(銷售、處理或銷毀),故10
2 年12月份之庫齡2年至7年之存貨數應大於103年5月份之
庫齡3年至7年之存貨數。
惟查該公司103年5月份3年至7年
之存貨數卻較102年12月份2年至7年之存貨多170,999單位
,尤其103年5月份庫齡5年間之存貨數量為1,008,816單位
,較102年12月份之庫齡4年間及5年間之存貨合計699,483
單位,莫名多出309,333 單位。縱使銷貨退回轉為存貨數
,買方亦不可能延遲若干年後才辦理銷貨退回,若為1 年
內之銷貨後退回,應轉為庫齡1 年間之存貨,
而非轉為庫
齡5年之存貨。況且買方5年後才辦理銷貨退回,則原先銷
貨交易之可信度實令人質疑。
⑷依該公司103年1-7月之產銷存表(參聲證25)計算結果,
產銷存無法
勾稽、產品分類紊亂等諸多問題如下:
①產銷存無法勾稽:
依該公司103年1-7月彩透片(客製)之成品產銷存表(
參聲證25),同一客戶之不同產品代號之產銷存出現重
大差異,如產品1之可售數量(期初存貨量+本期產量)
大於本期銷售量+期末存貨量56,005單位、產品2為68,1
60單位、產品3為191,045 單位、產品4為82,582單位、
產品5為136,745 單位、產品6為63,320單位等。若將不
同客戶之相同產品代號分類計算,部分產品之可售數量
(期初存貨量+本期產量)小於本期銷售量+期末存貨量
,如產品1少674,571單位、產品5少106,940單位、產品
6少102,063單位、產品7少118,720單位、產品8少393,6
76單位等,甚至產品6及產品8之可售數量小於本期銷售
量。按該公司為隱形眼鏡代工廠,必需基於客戶之需求
按單客製化生產,且商品代號之不同表示其品質及規格
有其差異性,無法互相流用,惟該公司成品產銷存表紊
亂,產銷存無法勾稽。
②半成品與成品之產銷存混雜:
按半成品係指經過一定生產過程並已檢驗合格交付半成
品倉庫保管,但尚未製造完工成為產成品,仍需進一步
加工之中間產品;復因半成品為尚未製造完工成為成品
,實物形態及完工程度各不相同,應依不同完工程度核
算其成本,並與成品分別編製不同產銷存表。惟該公司
產銷存表竟將單位成本迥然不同之半成品與成品混雜在
一起計算,致產銷存無法勾稽。
③產銷存無法勾稽,卻以「其他」欄位作為調節,庫存調
撥、領用缺乏詳實
記錄、分類:
該公司產銷存表除將單位成本迥然不同之半成品與成品
混雜計算,況若依此計算(期初半成品及成品庫存數量
+本期生產數量-本期銷售數量= 期末半成品及成品庫存
),產銷存仍存有重大差異,惟該公司卻未詳實記錄差
異之原因是否為耗損、調撥、領用等,僅以「其他」欄
位作為調節欄,存貨數量之可信度令人質疑。
⑷小結:準此,昕琦公司之存貨自102 年起既有不正常增加
、管理報表前後矛盾、不合常情等事由,並自前述資料有
難以勾稽比對之情形,即有對存貨相關資料予以查核,以
確認有無實際存在,評價方法及存貨價值認定是否合理等
,以明究係單純管理錯誤抑或造假。
⒑關於102、103年度機器設備及預付設備款部分:
依會計原則,採購機器設備所付款項於經驗收後,即應從預
付設備款項下改列為固定資產而開始提列折舊損失。然依簡
式公開說明書第28頁(參聲證26)所揭露採購合約內容,其
主要內容即為購買機器設備,契約起訖日期均為102年7月25
日至103年7月25日保固12個月,故於同年10月31日為止,理
應早已交貨驗收完畢,而應將前述支付於採購機器設備款項
移出於預付款。然至同年10月31日為止竟仍列於預付設備款
科目下,金額高達7667萬元(參聲證27);於103 年12月31
日仍有預付設備款4,068萬6千元(參聲證28),即有人誤認
其資金流動性及低估其損失之虞。又依據相對人104年8月14
日公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之重大訊息(參聲證29)所示,相
對人遭廠商聲請
支付命令,命相對人給付2976萬7500元之
承
攬定金,惟依前所述,相對人於103 年10月31日已有7667萬
元預付設備款(故實際給付金額應高於此),縱使雙方中止
承攬契約,亦不致需再追加支付廠商任何款項,而就此重大
事項相對人竟均未提出於董事會討論,應有隱匿
上開訊息之
嫌,對其所提列預付設備款之真實性亦非無疑。準此,即有
檢查其採購設備契約內容及契約履行情形等事項,以確認預
付設備款之真實性。
⒒關於102、103年度土地及房屋及建築部分:
查昕琦公司向松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購置不動產,交易金額
為1億5,800萬元(參聲證30),惟昕琦公司之102年及103年
土地及建物卻增加2億3,982萬9千元(參聲證31),浮增8,1
82萬9 千元,理由不明。即有檢查該部分相關資料,以確認
前開程序是否完備,帳上金額是否正確等事實。
⒓末查,相對人本為公開發行股份且興櫃之公司,前已與證券
商簽訂「輔導上市櫃合作契約」而支付龐大輔導費用,並歷
經數次現金增資向市場取得資金,其經營階層尋求上市櫃之
意圖本甚為明確。惟今,實際經營相對人之經營與管理階層
竟無視全體股東之投資權益,明知其價值將因喪失流動性而
大幅下跌甚或投資血本無歸,竟仍召開臨時董事會決議停止
興櫃並提案於股東會以撤銷公司股票公開發行(參聲證37之
104年9月24日昕琦公司董事會議事錄)。其不計損失之舉動
,恐有為求避免因
主管機關之監督及證券交易法及相關
法令
之限制之嫌。否則,如相對人已建立健全財務制度,本毋庸
畏懼主管機關監督及法令之限制,更無須如此排斥董事查帳
之要求或本件之聲請,相對人種種不合常情之舉動,足認其
確有隱瞞相關資訊之事實,故本件聲請確有必要,應予准許
。
㈢、再者,相對人之代表人張瑞強本於104年7月27日簽訂查帳同
意書(參聲證32),同意公司董事檢查昕琦公司之業務帳目
及財產情形,並與總經理吳建昌、業務部副總陳志中等三人
共同出具道歉書予聲請人鼎嘉公司,就聲請人此前要求執行
董事職務,查核昕琦公司內部營運及業務狀況之職權行使,
遭受來自
渠等之阻礙表示歉意(參聲證33)。是證昕琦公司
之財務及業務狀況確屬有疑,且對於聲請人檢查公司業務帳
目及財產情形,確有來自於昕琦公司主要領導階層之阻礙,
至
臻灼然。
嗣聲請人即於104 年8月4日發函予相對人(參聲
證34),通知已委任大中國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專業會計
師進行查核業務,請其於104年8月12日配合辦理;
詎相對人
旋復於104 年8月6日臨時反悔,而發函搪塞推託(參聲證35
),以重要客戶來訪及適逢編制半年報之時期為由,拒絕配
合辦理查核業務,而要求再行商議
云云;並再於104年8月10
日發函要求(參聲證36),於104年9月11日,始可配合辦理
查核業務云云。是由上可知,相對人代表人張瑞強及實際經
營幹部等人,於前已有阻止聲請人查核業務執行之惡劣舉措
,更且一再反覆,於簽訂同意書後,眼見查核
期日即至,乃
竟臨時反悔,拒絕聲請人之查核職務之行使,並展延查核期
日達1 個月以上,是證有關昕琦公司之真正業務及財務情形
及相關重要事證,實有遭
渠等湮滅、偽造及勾串粉飾之風險
,而將造成昕琦公司更大之權益侵害,而確有儘速選派檢查
人之急迫必要。
㈣、綜上所陳,本件聲請符於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,
爰依該
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,又如本院卷第25頁至第34頁附表
所列查核項目,均屬於相對人「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」範圍
,並有合理理由應進行檢查,均已如前述,故請
鈞院命選任
之檢查人照案檢查,以維少數股東及昕琦公司之權益。
二、相對人則以:
㈠、聲請人均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,聲請人鼎嘉公司更為相對人
公司之董事,積極參與相對人公司之經營,對相對人公司之
經營團隊極盡監督之能事。而依據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
表所載,立法院秘書長林錫山家族持有鼎嘉公司54.73% 之
出資額,並持有鼎豐公司43.96%之股權(相證1),鼎豐公
司三席董事中有二席乃鼎嘉公司之法人代表,而林錫山之配
偶劉馨蔚更為鼎豐公司之
監察人(相證2 ),聲請人之政經
實力可見一斑,而劉馨蔚之前曾以鼎嘉公司代表人之身份出
席相對人公司之董事會,自從全面錄影之後,鼎嘉公司則改
派律師出席,但立法院之職員亦會隨同到場,林錫山家族對
相對人公司經營之重視程度由此足見,
合先敘明。
㈡、本件聲請僅係聲請人為干擾相對人公司經營,以遂行其巧奪
相對人公司經營權之目的:
聲請人與相對人公司之經營團隊有嚴重對立之情事,一再藉
由各種手段干擾及杯葛相對人公司之運作,相對人公司不
堪
其擾,乃委派代表與聲請人之代表協商是否將聲請人所認購
之股份原價買回,聲請人之代表回覆表示須加計利息買回,
相對人公司之經營團隊亦慨然同意,
迺聲請人之代表竟又加
碼提出聲請人團隊必須先出具道歉書(請參聲證33)並同意
查帳(請參聲證32)等兩項請求,始願意進行協商。為公平
起見,相對人公司之經營團隊亦向聲請人表示聲請人得以相
同之計價模式收購相對人公司經營團隊之股份,並由聲請人
接手經營相對人公司等語,惟聲請人不同意。其後,聲請人
除延續之前向主管機關舉報之策略外,另向法務部調查局北
部地區機動工作站(下稱「調查局北機組」)提出檢舉,再
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(下稱士林地檢署)提起告訴,
更向鈞院提出本件聲請,
足證聲請人根本無意協商,而係欲
挾其綿密之政商關係,一舉奪下相對人公司之經營權,而本
件聲請僅係遂行其目的之一環。
㈢、聲請人聲請檢查之項目已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著手偵查,本
件聲請已無必要,應予
駁回:
聲請人以張瑞強(相對人公司董事長)、吳建昌(相對人公
司董事兼總經理)、陳志中(相對人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)
、鄧永弘(相對人公司財務經理)、王瑩嬌(相對人公司稽
核)等人違
反證券交易法為由而向士林地檢署提起告訴,士
林地檢署檢察官並已於104年10月8日進行偵訊,而聲請人擬
請檢察官偵查之內容與本件聲請項目如初一轍,是聲請人聲
請檢查之項目已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著手偵查,則檢察官自
會依據案情發展,命該案之
被告檢附相關資料提出說明並進
行答辯,故本件聲請已無必要,應予駁回。
㈢、聲請人聲請檢查之項目已由調查局北機組著手調查,本件聲
請實無必要,應予駁回:
聲請人除向士林地檢署提出告訴外,亦向調查局北機組提出
檢舉(相證4 ),調查局北機組目前已經約談王瑩嬌(相對
人公司稽核)、于晨玹(相對人公司前任會計人員)、黃立
丞(相對人公司業務人員)、許坤錫會計師(相對人簽證會
計師),由於偵查不公開之故,相對人無從獲悉調查局北機
組的偵辦內容,但研判應與本件聲請項目相去不遠。果爾,
調查局北機組自會依案情需要蒐集相關證據以釐清真相,益
證本件聲請誠無必要,應予駁回。
㈣、聲請人曾向主管機關舉報相對人公司違反證券交易法,主管
機關命相對人公司提出說明後已經釋疑,由此
可證本件聲請
誠無必要,應予駁回:
聲請人前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
期貨局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(下稱「櫃檯
買賣中心」)、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
(下稱「投保中心」)舉報相對人違反證券交易法(相證 5
),櫃檯買賣中心乃發函命相對人公司於函達後三日內函覆
(相證6),相對人函覆之後(相證7),相關單位業已釋疑
。相對人公司乃受主管機關高度監控及管制之單位,
倘若相
對人公司有聲請人所主張之違法或舞弊情事,主管機關難道
會縱放相對人公司?由此可證本件聲請誠無必要,應予駁回
。
㈤、相對人公司之監察人調查後發現相對人公司並無聲請人所指
之不法情事,益證本件聲請確無必要,應予駁回:
相對人公司有莊明輝、李依達、邱盈菁等三位監察人,其中
邱盈菁乃執業會計師。聲請人鼎嘉公司及投保中心均曾函請
三位監察人
依職權查明及監督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及財務狀況
(相證8 ),而三位監察人調查之結果認定:相對人公司並
無舞弊或顯著違反法令之情事,相對人公司之經營團隊已經
積極調整經營策略,且多項營運指標均有明顯改善(相證 9
),而三位監察人將持續監督相對人公司業務及財務,以確
保股東權益。職是,本件聲請確無必要,應予駁回。
㈥、
並聲明:聲請駁回。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三、按繼續1 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%以上之股東,得聲
請法院選派檢查人,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,公司法
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所定聲請選
派檢查人之規定,除具備繼續1 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
數3%之股東之要件外,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(最高法院89年
度台抗字第660號、86年度台抗字第108號裁定
要旨參照)。
又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一權利,限制
股東動輒查帳,影響公司營運,故公司法嚴格其行使要件,
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總股份數量3%以上,且必須向法院聲請
選派檢查人,檢查內容並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為限,
是在立法上,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,與
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間,加以斟酌、衡量,從而,倘具備繼
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%之股東之要件,聲請法院
選任檢查人,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為檢查,公司即有
容忍檢查之義務(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非抗字第22號、31號
、115號裁定參照)。
四、
經查:
㈠、聲請人主張其已取得相對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.05% 之股
份達1 年以上乙節,
業據提出相對人公司資料查詢、聲請人
證券存摺節本、保管劃撥帳戶客戶餘額表、相對人104 年股
東常會會議事錄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197至208頁),且為
相對人所不爭執,
堪認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1 年以上,
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%以上之股東,具備公司法第245條第1
項所定行使少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身分要件。又少數股
東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之檢查人,除具備繼
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%之股東之要件外,並無其
他資格之限制,則
揆諸前開說明,聲請人既已具備聲請選派
相對人公司檢查人之要件,本件聲請即合於公司法第245 條
第1 項規定,應予准許,相對人公司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。
㈡、相對人雖辯稱:本件聲請係聲情人意圖擾亂相對人公司經營
,以遂行其巧奪相對人公司經營權之目的,且聲請人聲請檢
查之項目已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著手偵查、由調查局北機組
著手調查,且聲請人曾向主管機關舉報相對人公司違反證券
交易法,主管機關命相對人公司提出說明後已經釋疑,另相
對人公司之監察人調查後亦認相對人公司並無聲請人所指之
不法情事,可證本件聲請實無必要云云。然查,本件聲請之
裁定,僅依
非訟事件程序,就聲請人是否具備公司法第 245
條第1項規定繼續1年以上、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%以上
形式要件予以審查為已足,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
定聲請選派檢查人,係本於
法律所賦與股東
共益權之行使,
乃正當行使權利,相對人
所稱聲請人意圖擾亂相對人公司營
運並巧奪經營權云云,僅為其臆測之詞,無
足憑取,且檢查
人之檢查範圍,僅限稽核公司帳目、財產,若相對人之財務
制度健全,當不致因檢查人之稽核,而對公司營運發生影響
。至於另案刑事偵查、調查,或主管機關命提出說明釋疑,
僅係針對有
無涉刑事犯罪,或有無違反證券交易法之判斷,
與本件選派檢查人之判斷有別。又股份有限公司之財務及業
務帳目,其檢查權及查核權固係由公司監察人所擔任,但股
東係被動接受董事會所編造之財務報告,及監察人對公司業
務、財務狀況及各項表冊之意見,為保障股東投資權益,免
於董事會或監察人之欺瞞,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允許繼
續1 年以上,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%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
選派檢查人,是檢查人設置之目的,亦有在於避免監察人不
克盡監督之責,故透過選派之檢查人進行調查,俾瞭解公司
帳目、財產之實際狀況,藉此補監察人監督之不足,自不因
公司已將營運狀況及財務報表等向監察人揭露並受監察人之
監督,即當然無選派檢查人之必要。是相對人上開所辯,均
無可取。
㈢、經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適當之會
計師供本院遴選為相對人公司檢查人,經該會推薦現執業於
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林素菁會計師,辦理本件檢查業務
。本院審酌林素菁會計師係台灣大學會計系、政治大學經營
管理系碩士畢業,自94年11月4 日起即加入會計師公會,執
行會計師業務超過7 年,有擔任
鑑定人經驗,此有社團法人
台灣省會計師公會104年12月4日會總字第0000000 號函及附
件之會員學經歷表在卷
可稽,其經歷、專長均適於擔任相對
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,且與
兩造間無利害關
係,則其對於公司查帳、帳目及盈虧情況,應能本於專業知
識予以檢查,當亦能適時維護、保障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其
他股東之權益。為此,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之規定選派林
素菁會計師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,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
帳目及財產情形,相對人亦應依檢查人林素菁會計師之要求
提出相關帳簿、表冊等以供檢查;至於聲請人固陳明請檢查
人就如本院卷第25頁至第34頁附表所列各項查核項目進行檢
查等語,惟查,如本院卷第25頁至第34頁附表所列查核項目
是否屬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而應由檢查人進行
查核,應由檢查人秉其專業而為判斷,非以聲請人所主張者
為據,
附此敘明。至檢查人之報酬,則依
非訟事件法第174
條前段規定,應由相對人公司負擔,併予說明之。
五、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、第24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蕭宛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