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98號
債 權 人 百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正達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李亦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
聲請狀狀尾之公司大、小章(原聲請狀之
法定
代理人與狀尾用印不一致)。
②對債務人李亦宸請求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
之釋明文件。(狀內
所稱聲證一至九證物均未
提出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
書記官 廖美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