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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104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32號 債 權 人 禹信有限公司       王蔡珠香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美源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、葉伯煒等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 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、債務人為何?究為公司或個人?如為         公司,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何?及提出公司         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。如為個人,應提出請         求權基礎為何?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        ②利息究自「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或「民國         104年12月4日」起算?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樂嘉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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