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31號
債 權 人 高品材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靖仁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為
何?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廖美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