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2號
債 權 人 鴻威精密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趙慧如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黃蔚博即黃郁創之
繼承人、黃綉庭即黃郁創之
繼承人、黃素庭即黃郁創之繼承人等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
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
法定代理人蔡淑玲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
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宋翠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