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95號
債 權 人 瑞能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振隆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光輝輪胎行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光輝輪胎行請求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
相關之釋明文件。
②光輝輪胎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(以釋明是否
為獨資或合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廖美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