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132號
債 權 人 禾光機電企業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劉少雄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?究為公司或個人?如為公司,應
補正其法定
代理人為何?及提出公司之最新公
司登記事項卡。如為個人,應提出
請求權基礎
為何?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
②
聲請狀狀尾(正確)之簽章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樂嘉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