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46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46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蔡慶龍 債 務 人 綠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明生 人 債 務 人 蕭龍達 一、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①新台幣貳仟柒佰玖拾柒萬玖   仟玖佰壹拾陸元,及如附表㈠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②美金   壹拾陸萬陸仟肆佰伍拾捌點叁肆元,及如附表㈡所示之利息   及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 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  (記事欄不可省略),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,則應提出最新  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  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 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無庸聲請,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 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。 四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廖美完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㈠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請 求 本 金  │利 息 起 迄 日│年利率│ 違   約   金  │ │號│ (新台幣)   │ (民國年月日)  │(%) │        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27,979,916   │104.01.26~清償日止│2.88 │暨逾期在6個月內,按上 │ 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│ 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㈡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請 求 本 金  │利 息 起 迄 日│年利率│ 違   約   金  │ │號│ (美 金)  │ (民國年月日)  │(%) │        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66,458.34   │104.02.07~清償日止│6.38 │暨逾期在6個月內,按上 │ 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開利率10%,超過6個月者│ 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