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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74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74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綠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明生 人 債 務 人 蕭龍達 一、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佰玖拾萬柒仟柒佰捌   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  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  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   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  (記事欄不可省略),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,則應提出最新  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  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 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無庸聲請,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 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。 四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彭玟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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