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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2922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292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向仕湖 債 務 人 綠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明生 人 債 務 人 蕭龍達 一、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伍拾伍萬伍仟伍佰   伍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  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  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  (記事欄不可省略),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,則應提出最新  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  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 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無庸聲請,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 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。 四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樂嘉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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