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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21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213號 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洪志銘 債 務 人 綠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翁明生 人 債 務 人 蕭龍達 一、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捌佰萬元,及如附  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   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之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  (記事欄不可省略),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,則應提出最新  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  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 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無庸聲請,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 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。 四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樂嘉威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請 求 本 金  │利 息 起 迄 日│年利率│ 違   約   金  │ │號│ (新台幣)   │ (民國年月日)  │(%) │        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8,000,000   │104.04.15~清償日止│3.24 │自民國104年5月16日起至│ 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 │ 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內,按上開利率10%,超 │ 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 │ 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20%計算。    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10,000,000   │104.04.04~清償日止│3.25 │自民國104年5月5日起至 │ 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 │ 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內,按上開利率10%,超 │ 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 │ │ │        │         │   │20%計算。      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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