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13號
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添昌
代 理 人 洪志銘
債 務 人 綠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翁明生
人
債 務 人 蕭龍達
一、債務人等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捌佰萬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及
違約金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
聲請意旨如
聲請狀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
(記事欄不可省略),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,則應提出最新
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待提出後
俟送達合法則本院
將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
無庸聲請,倘未提出
上開資料則
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。
四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
股別及案號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
書 記 官 樂嘉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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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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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請 求 本 金 │利 息 起
迄 日│年利率│ 違 約 金 │
│號│ (新台幣) │ (民國年月日) │(%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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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18,000,000 │104.04.15~清償日止│3.24 │自民國104年5月16日起至│
│ │ │ │ │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內,
按上開利率10%,超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 │
│ │ │ │ │20%計算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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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10,000,000 │104.04.04~清償日止│3.25 │自民國104年5月5日起至 │
│ │ │ │ │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 │
│ │ │ │ │內,按上開利率10%,超 │
│ │ │ │ │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 │
│ │ │ │ │20%計算。 │
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