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52號
債 權 人 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源福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常佑電機企業有限公司、涂志全等間請求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?究為常佑電機企業有限公司、涂
志全等二人或常佑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一人?如
為等二人,請提出對涂志全請求之依據為何?
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
②債務人常佑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為
何?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廖美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