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4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452號 債 權 人 總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源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常佑電機企業有限公司、涂志全等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?究為常佑電機企業有限公司、涂         志全等二人或常佑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一人?如         為等二人,請提出對涂志全請求之依據為何?         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        ②債務人常佑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         何?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美完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