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538號
債 權 人 蘇淯賢
債 務 人 羽聲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瑞乾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佰元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
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
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
聲請意旨如
聲請狀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
(記事欄不可省略),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,則應提出最新
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待提出後
俟送達合法則本院
將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
無庸聲請,倘未提出
上開資料則
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。
四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
股別及案號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
書 記 官 江靜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