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號
債 權 人 興格磁磚企業有限公司
陳萱軒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豐富建設有限公司、黃珮縈等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?究為興格磁磚企業有限公司、陳
萱軒等二人或興格磁磚企業有限公司一人?如
為前者,請提出陳萱軒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為
何?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
②興格磁磚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?並
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③對債務人黃珮縈請求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
之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樂嘉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