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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8號 債 權 人 興格磁磚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陳萱軒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豐富建設有限公司、黃珮縈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。 二、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?究為興格磁磚企業有限公司、陳         萱軒等二人或興格磁磚企業有限公司一人?如         為前者,請提出陳萱軒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為         何?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        ②興格磁磚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        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        ③對債務人黃珮縈請求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         之釋明文件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樂嘉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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