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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2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239號 債 權 人 宏振工程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巨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 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宏振工程有限公司、巨迪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         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        。        ②是否請求利息,如有,起算日為何?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樂嘉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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