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239號
債 權 人 宏振工程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巨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
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宏振工程有限公司、巨迪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。
②是否請求利息,如有,起算日為何?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
書記官 樂嘉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