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92號
債 權 人 胡銘吉即巧庭景觀工程有限公司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林憲欽即源和土木包工業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債權人巧庭景觀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
記事項卡及債務人源和土木包工業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(以
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樂嘉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