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591號
債 權 人 上競有限公司
林文可
上
債權人等與
債務人新楊模型工作室、楊江春等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債權人究為上競有限公司、林文可等二人或上競
有限公司一人?債務人究為新楊模型工作室、楊江春等二人
或新楊模型工作室一人?如為公司,應補正其法定
代理人為
何?及提出上競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新楊
模型工作室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(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
)。如為個人,應提出
請求權基礎為何?並提出相關之釋明
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
書記官 廖美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