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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5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591號 債 權 人 上競有限公司       林文可 上債權人等與債務人新楊模型工作室、楊江春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債權人究為上競有限公司、林文可等二人或上競   有限公司一人?債務人究為新楊模型工作室、楊江春等二人   或新楊模型工作室一人?如為公司,應補正其法定代理人為   何?及提出上競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新楊   模型工作室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(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  )。如為個人,應提出請求權基礎為何?並提出相關之釋明   文件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美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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