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88號
債 權 人 泰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小欣
債 務 人 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義融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貳萬叁仟叁佰零捌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
聲請意旨如
聲請狀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
(記事欄不可省略),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,則應提出最新
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待提出後
俟送達合法則本院
將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
無庸聲請,倘未提出
上開資料則
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。
四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
股別及案號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
書 記 官 蕭凱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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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司促字第468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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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請 求 金 額│利 息 起 算 日 │年利率 │備 註 │
│ │(新台幣) │(至清償日止) │ (%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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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339,940元 │103年11月25日 │5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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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283,368元 │104年3月27日 │5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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