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697號
債 權 人 暐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清和
債 務 人 黎秀珠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伍佰壹拾伍萬元,及自民
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其餘
聲請駁回(提示
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,依法不合,應予
駁回)。
三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
聲請狀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之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
(記事欄不可省略),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,則應提出最新
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待提出後
俟送達合法則本院
將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
無庸聲請,倘未提出
上開資料則
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。
四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
股別及案號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,以書
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
書 記 官 江靜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