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896號
債 權 人 常安物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書麟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新竹市華廈金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
支
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新竹市華廈金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有無向
主
管機關報備?倘有,請提出報備之証明文件。
②如無報備,應釋明其具備
非法人團體資格而具
備訴訟
當事人能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彭玟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