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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51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5130號 債 權 人 双龍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債務人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双龍汽車租賃有限公司、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   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樂嘉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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