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130號
債 權 人 双龍汽車租賃有限公司
上列
聲請人因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對
債務人豪威先進股份有
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
當事人及法定
代理人。民事訴訟
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前條
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
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
聲請
狀無表明
法定代理人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2日通知債權
人補正双龍汽車租賃有限公司、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之法
定代理人,
迄未提出,依首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
書 記 官 樂嘉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