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51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5130號 債 權 人 双龍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豪威先進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前條 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 狀無表明法定代理人,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2日通知債權 人補正双龍汽車租賃有限公司、豪威先進股份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,未提出,依首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 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