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648號
債 權 人 協合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政秋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郭秉萂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郭秉萂請求之依據為何(原
聲請狀未提
出證物一、二)?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廖美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