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61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6107號 債 權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進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豐富建設有限公司、富筠營造有限公司、沈明 紳、黃珮縈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①是否請求連帶給付?        ②債務人富筠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         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美完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