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107號
債 權 人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新竹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胡進良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豐富建設有限公司、富筠營造有限公司、沈明
紳、黃珮縈等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
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是否請求
連帶給付?
②債務人富筠營造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?
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廖美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