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64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6451號 債 權 人 欣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元 上債權人債務人王蘇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 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本件債務人為王蘇妮一人,何以請求連帶給付?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樂嘉威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