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052號
債 權 人 劦承精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明展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廣鑫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
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廣鑫營造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?並
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廖美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