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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706號 債 權 人 欣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杰達 上債權人債務人清源畜牧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 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清源畜牧場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(以釋明是否為   獨資或合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美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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