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207號
債 權 人 穩建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俊男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陳紓嫻即陳佳鳳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
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債務人陳紓嫻即陳佳鳳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
不可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樂嘉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