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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72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7264號 債 權 人 陳在閂 上債權人債務人楊錫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 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。 二、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為何?究為公司或個人?        ②興泰建材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(以釋明是否         為獨資或合夥)。        ③興泰建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        。        ④利息究自「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或「民國10         4年7月11日」起算?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美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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