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750號
債 權 人 東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金寶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黃富里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
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(依
聲請狀當事人欄
所載與請求標
的不一致)?
②債務人究為「黃」富里或「黄」富里?並提出
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 廖美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