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223號
債 權 人 鮮喝水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孫錦柏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曾經洲即欣園咖啡休閒坊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?
②對債務人欣園咖啡休閒坊請求之依據為何?並
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
③欣園咖啡休閒坊、新元高爾夫練習場之最新營
業登記資料(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樂嘉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