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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88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8899號 債 權 人 翔瑞工程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債務人陞麥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 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①翔瑞工程有限公司、陞麥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         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         記事項卡。        ②對債務人陞麥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         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美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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