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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894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 債 權 人 偉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翔 債 務 人 林予翔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叁佰玖拾元,及如附 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 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其餘聲請駁回(至聲請人聲請票號CH-NO-261197之本票部分   ,因聲請人聲請時,到期日尚未屆至,聲請人尚無從行使追   索權,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)。 三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  (記事欄不可省略),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,則應提出最新  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  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 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無庸聲請,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 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。 四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,以書  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廖美完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請 求 金 額│利 息 起 算 日 │年利率 │備 註 │ │  │(新台幣)  │(至清償日止) │ (%) │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10,000元   │104年8月1日   │5    │   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54,390元   │及自支付命令送達│5    │    │ │  │       │之翌日起    │    │   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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