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
債 權 人 偉鈦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偉翔
債 務 人 林予翔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叁佰玖拾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其餘
聲請駁回(至
聲請人聲請票號CH-NO-261197之
本票部分
,因聲請人聲請時,到
期日尚未屆至,聲請人尚無從行使追
索權,此部分聲請於法無據,應予駁回)。
三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
聲請狀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一、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
(記事欄不可省略),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,則應提出最新
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待提出後
俟送達合法則本院
將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
無庸聲請,倘未提出
上開資料則
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。
四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
股別及案號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,以書
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
書 記 官 廖美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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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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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請 求 金 額│利 息 起 算 日 │年利率 │備 註 │
│ │(新台幣) │(至清償日止) │ (%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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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10,000元 │104年8月1日 │5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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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54,390元 │及自支付命令送達│5 │ │
│ │ │之
翌日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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