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259號
債 權 人 荷蘭商天遞股份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澂涓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杰緹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
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請求金額為何?
②對債務人請求新台幣叁萬陸仟伍佰肆元之依據
為何?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樂嘉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