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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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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6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9664號 債 權 人 保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典陞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溫嵩峨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 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典陞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         人為何?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         略)。        ②債務人究為「溫」嵩峨或「温」嵩峨?並提出         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        ③是否請求利息,如有,起算日為何(依聲請狀         所載與附表不一致)?        ④債務人二人係負共同清償責任?連帶清償?或         不真正連帶清償責任?併更正聲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樂嘉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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