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664號
債 權 人 保祥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益誠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典陞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溫嵩峨等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典陞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
人為何?並提出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
略)。
②債務人究為「溫」嵩峨或「温」嵩峨?並提出
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
③是否請求利息,如有,起算日為何(依
聲請狀
所載與附表不一致)?
④債務人二人係負共同清償責任?連帶清償?或
不真正連帶清償責任?併更正聲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樂嘉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