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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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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664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9664號 債 權 人 保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誠 債 務 人 典陞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温嵩峨 人           9號 一、債務人典陞企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債務人温嵩峨應向債權   人給付新台幣伍拾壹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 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如債務人其中   一人已為給付,他人於同額之範圍內即免其給付義務。並賠 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  (記事欄不可省略),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,則應提出最新  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  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 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無庸聲請,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 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。 四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樂嘉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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