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99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范志強
代 理 人 陳俊良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璟瑋企業有限公司、陳璟漢、陳璟威等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
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補正對債務人陳璟漢請求
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(原提
出者無法辨識)?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
書記官 蕭凱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