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999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999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陳俊良 債 務 人 璟瑋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璟漢 人 債 務 人 陳璟威 一、債務人璟瑋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玖萬叁   仟伍佰貳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如債權人對債務人   璟瑋企業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應由債務人陳   璟漢、陳璟威負連帶清償責任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 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其餘聲請駁回(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   予准許)。 三、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  (記事欄不可省略),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,則應提出最新  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  戶籍謄本(記事欄不可省略)。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 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無庸聲請,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 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。 四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,以書  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蕭凱義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