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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催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5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公示催告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催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耀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夷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 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補正本件支票遺失之金額究為新台幣「121,056」   或「121,065」(依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一   致)?如為前者,請提出(正確)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5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樂嘉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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